江西詹姆斯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法人代表詹国民)与德安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了《项目入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贵公司存在以下违约情况:
1、合同第九条第二点约定贵公司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德安县人民政府指定账户打入项目履约保证金壹佰捌拾玖万元(¥1,980,000),贵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指定账户打入项目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2、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1月2日将合同书内所标注地块(林白路以西、北二路以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进行挂牌,服务单位高塘乡已通知贵公司具体挂牌时间,贵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进行摘牌,导致土地于2018年2月1日流拍。
德安县人民政府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项目入园合同》第十二条第二点第一小点和第三小点的规定行使解除 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项目入园合同》。
特此函告。
德安县商务局
2018年3月13日